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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市场观察 | 境内资本市场动态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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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资本市场动态播报

播报期:2024年5月至8月

资本市场观察

首发上市

播报期内,共计24家公司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其中:上交所主板6家、科创板3家;深交所创业板12家;北交所3家。前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7家,通用设备制造业4家,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各2家,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各1家。

监管政策方面,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针对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加强监管要求。此外,证监会在《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科创板八条措施》”)中提出要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和在科创板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

并购重组

播报期内的许可类并购重组情况:8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获得受理,其中上交所和深交所各4例;7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审议通过,其中上交所3发行人基本情况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阐明有关上市目的、融资必要性、募集资金使用规划、未来发展规划等“上市观”内容业绩下滑相关承诺的披露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披露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项的论证以及安排理由、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分配计划未盈利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审慎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例、深交所4例;6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注册生效,其中上交所和深交所各3例。

监管政策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及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措施》均提到要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对正在攻关和已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并购重组“绿色通道”。继今年2月证监会上市司在“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座谈会”上表示将“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后,7月召开的“资本市场做好‘五篇大文章’专题座谈会”上,证监会再次提到将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持续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再融资

播报期内的再融资情况:27例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申请获得受理,其中上交所12例、深交所13例、北交所2例;18例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申请经审议通过,其中上交所12家、深交所6例;39例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注册生效,其中上交所主板28例,深交所11例。

监管政策方面,针对科创企业再融资的审核,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措施》要求在严格把关的同时提高审核效率、支持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并提出要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试点案例率先在科创板落地。

监管动态聚焦

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发布时间:2024年5月15日

起草背景: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

适用对象:发行人招股书中的信息披露

主要内容:

  1. 发行人基本情况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阐明有关上市目的、融资必要性、募集资金使用规划、未来发展规划等“上市观”内容

  2. 业绩下滑相关承诺的披露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

  3. 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披露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项的论证以及安排理由、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分配计划

  4. 未盈利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审慎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4年5月24日

发布背景:落实新“国九条”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防范各类绕道减持等要求,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为基础起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管理办法》”),并同步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持股变动规则》”)

主要内容:

《减持管理办法》

  1. 适用对象:(1)5%以上持股股东及实控人(“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全部条款;(2)大股东减持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其他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适用部分条款(注:为免疑义,下文第2至6点同时适用于前述两种情形)

  2. 大股东禁止减持的情形:(1)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2)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3)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但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禁止减持的情形:(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2)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3)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融券和转融通相关:(1)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2)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定限制转让期限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该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3)任何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5. 强调不得绕道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6. 法律后果:(1)如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证监会其他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2)对于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在禁止减持情形下减持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持股变动规则》

  1. 适用对象:上市公司董监高

  2. 规范董监高的减持行为:(1)董监高在自身违法、上市公司违法以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等情形下不得减持;(2)董监高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前都应当预先披露;(3)董监高离婚后双方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限制

  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则转让股份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 2024年6月15日

总体要求:积极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

内容摘要:《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包含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和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在内的五大类措施,其中和资本市场关联较密切的内容有:

  1. 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

  2. 发展并购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

  3. 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9日

发布背景: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积极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主要内容:

  1. 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严把入口关,坚决执行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精准识别机制,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相关企业投入大、周期长、研发及商业化不确定性高等特点,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升制度包容性

  2. 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在科创板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完善科创板新股市值配售安排,增加网下投资者持有科创板股票市值要求;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加强询报价行为监管,研究建立网下专业投资者“白名单”制度,对频繁高报价机构从严采取资格限制等措施

  3. 优化科创板上市公司股债融资制度:建立健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股债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提高科创企业再融资审核效率;探索建立“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支持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试点案例率先在科创板落地

  4. 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升产业协同效应;适当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着眼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收购优质未盈利“硬科技”企业;丰富支付工具,鼓励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开展股份对价分期支付研究;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聚焦做优做强主业开展吸收合并;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开展并购重组业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5. 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积极使用股权激励,与投资者更好实现利益绑定;强化对股权激励定价、考核条件及对象的约束,提高对核心团队、业务骨干等的激励精准性;完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程序,对股权激励的授予及归属优化适用短线交易、窗口期等规定,研究优化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安排

  6. 完善交易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加强交易监管,促进科创板平稳运行;研究优化做市商机制、盘后交易机制;将科创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完善指定交易机制,提高交易便利性;持续丰富科创板指数品种,完善指数编制方法,健全“上海指数”体系;丰富科创板ETF品类及ETF期权产品,研究适时推出科创50指数期货期权;优化科创板宽基指数产品常态化注册机制

  7. 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链条监管: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从严打击科创板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市场乱象,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更加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信息披露豁免制度,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依法依规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强化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引导创始团队、核心技术骨干等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限;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反向挂钩”制度,对合理减持诉求予以支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防止“害群之马”“僵尸空壳”在科创板出现

  8. 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优化科创板司法保障制度机制,支持上海金融法院在涉科创板相关金融案件中创新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支持上海金融仲裁院在科创板开展仲裁试点;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委的协作,常态化开展科创板上市公司走访,帮助科创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共同推动提升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深入实施“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积极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促进形成科创板良好的市场文化和投资文化

证监会依法批准暂停转融券业务 进一步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0日

发布背景:根据近期市场情况加强监管,防范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主要内容:

  1. 暂停转融券业务: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的申请,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9月30日了结

  2. 调整常规融券业务保证金:批准证券交易所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自2024年7月22日起实施

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8日

发布背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锚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重点部署未来五年的重大改革举措,包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等十五个章节,其中和资本市场关联较密切的内容有:

  1. 完善基础制度: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制度

  2.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3. 促进投资和融资功能协调: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长期资金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4. 优化和便利外资投资: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